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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(第2页)

“威——武——!”

两排衙役,手里的水火棍在地面上敲打,发出瘆人的碰撞声。

宋隐惊堂木一拍。

“堂下何人,状告何事?”

公堂内,刚刚被打死的人盖着一块白布。

他的母亲杨氏跪在地上,愣愣的一言不发。

“大人,赌坊外发生斗殴,刁民王小六不幸身亡!”

捕快迅速的将案情说明一遍。

“杨氏,捕快所说案情是否属实,可有错误?”

宋隐高声问道。

“句句属实。”

杨氏似乎吓了一跳,赶忙答道。

朱元璋目中寒光一闪。

好一个斗殴!

好一句刁民!

捕快言简意赅,真实的描绘了刚才赌坊打手打死王小六的事实,看似没问题。

但几个关键性词句一换,却让案件性质大大不同。

大明律:致人身亡,主犯当斩,从犯绞刑,参与谋划者杖刑一百,流放三千里!

赌坊动手打死王小六的,应当处斩。

在一旁帮忙助威的打手,吊死!

赌坊的老板,要打一百棍,然后流放!

如果换成斗殴,后果远远没有如此严重。

案件还未审判,先给王小六定性成刁民!

分明是捕快和县令狼狈为奸,欺负百姓不懂律例,不懂刑名用词!

果然。

“王小六在赌坊挑衅滋事,与赌坊工作人员发生冲突,斗殴身亡!”